大学生提走陌生人卡中6千元 受害者求情望轻罚

2013年02月26日09:56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俞都都

  面对遗失在ATM机内的信用卡,正在上海知名大学硕博连读的刘凯“短暂迷失”,取走了不属于自己的6000元。考虑到刘凯曾患轻度抑郁症,至今仍服用药物控制病情,受害人及学校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罚,杨浦检察院对刘凯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012年7月,26岁的刘凯到吉浦路中国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办理业务,发现一张被遗忘的信用卡插在卡槽内,随即他从ATM机内取走了6000元。此后不久,失主李常军向杨浦公安局报案。

  警方监控探头中发现,取钱者是刘凯,随即通过刘凯的老师联系到了他并对其进行讯问。刘凯很快坦白了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取款的事实,也退赔了6000元。

  根据《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刘凯终究无法逃脱信用卡诈骗的罪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刘凯家庭的经济条件并不差,刘父还是一家民营公司的经理。刘凯曾经患有轻度抑郁症,至今仍然在服用药物控制病情。

  同时,刘凯所在大学的校方也证实刘凯硕士在读期间表现良好,从未有过违法乱纪的前科。学校希望国家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受害者李常军也特地向检察院“求情”。事发之后,刘凯也表现出万分懊悔,他向检察官表示是贪婪和欲望让自己在偶然发现那张遗失的银行卡后,选择了获取不义之财。

  杨浦区检察院综合各方面条件,最终对刘凯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所谓相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违反刑法,构成相关的刑事犯罪,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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